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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彪按经毕陆名分别为

完整的生态环境制度建设一直是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大力推进的工作文案之一。

3月12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吕忠梅向全国政协发表了《在<; 土壤污染防治法>; 首先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用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处理无法推进重大改革的“燃眉之急”。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期间,吕忠梅向全国政协提出了4项建议,建议文案均与生态环境相关。

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从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对此,吕忠梅表示,我国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利益诉讼”、“公益诉讼”、“私人利益诉讼”并举,意味着将形成行政协议与司法审判相联系的多层多样的纠纷处理机制。 《方案》作为政策性文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概念,但没有也无法从法律角度进行定义,因此这一重大改革缺乏法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降低公益诉讼门槛”

吕忠梅介绍说,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新的法律责任制度。 从行为构成看,对生态环境的侵害行为在以前流传的民法侵害和侵害主体、侵害利益、侵害结果上有明显不同; 从责任性质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防御责任而不是民法上的填补责任; 从救济途径看,生态系统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法律授权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提起的国家利益诉讼。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降低公益诉讼门槛”

“目前,我国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这一新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不适用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需要建立特殊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吕忠梅说。

并且,根据建议,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有许多立法体系需要推进。 应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物权行使的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普遍限制,完善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确定生态环境及其重要因素的“公共财产”地位, 必须开展专业环境责任立法工作,确定环境侵权的各种法律后果,建立系统的专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降低公益诉讼门槛”

因此,提案中提出,建立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涉及多部法律的制定和编撰,需要耗费时间。 与目前全面推进改革、急需法律援助的情况比较,可以考虑在已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保证改革“有根据”。

今年两会期间,吕忠梅向全国政协提出了4项建议,其余3项分别是《关于编纂〈环境法典〉的建议》、《社会组织关于支持和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关于完善城市雨水收集系统、建设〈活水城市〉的建议》。

其中,编纂《环境法典》是吕忠梅最在意的文案之一,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她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提出了相关想法。

根据《环境法典》编纂建议,经过近40年的快速发展,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第一行业基本有法可依。 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我国现有的环境资源立法模式已经不符合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总的来说,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的分离模式与“统一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管理”的生态文明观有一定的距离; 各环境资源管理部门主导立法的模式是处理部门利益,根据主导立法问题的环境资源要素进行个别立法的模式,难以克服法律间的重复、冲突、修订滞后等立法困难。

为此,吕忠梅建议将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启动相关立法论证研究工作。

另外,《社会组织关于支持和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中提出,对《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打包改编”,进一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对社会组织的“门槛”等。

《关于完善的城市雨水收集系统,建设“活水城市”的建议》提出制定雨水收集利用专项规划,纳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规划。 利用河道洼地收集雨水,建立城市水体循环系统; 完善城市雨水收集系统,提高城市雨水利用率,实现“活水城市”等。

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降低公益诉讼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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