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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李可愚经过记者胡健

经过陈星

在长年驾驶的司机中,有不少人听过“不交罚款就不能通过年检”这句话。 每次业主去车管所给自己的爱车年检,在场的警察一定会提醒一句。 “罚款都付了吗? 违规都解决了吗? 不解决的话就无法标记年检。 ”

但是,如果我们今天说“不交罚款就不能接受年检”其实是不合法的,你不觉得特别意外吗?

如果你问车管所的警察“不交罚款就不能接受年检”,到底是什么问题? 他一定敬礼说:“我们有规定! ”。 他说的没错。 公安部为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于2008年颁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并于年进行了修订。

翻页时,也就是现行版本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也有“必须交纳罚款才能接受年检”的条款。 第四十九条对此表示:“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过期前三个月向注册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全体机动车必须解决与该车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申请时,全体机动车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说明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说明书。 ”

“爱车“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做并不合法!”

事件似乎没有什么问题。 交通警察也对你说一句话。 “看到了吧。 我们按这条街工作。 合规是合法的。 ”但是,我在这里要告诉你,其实另一部法律对此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有些条款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货物数量、聘用年限等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负责强制提供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符合汽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爱车“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做并不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付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有解决交通违法行为,方可交付检验合格标志”。 看这里,你可能很混乱,但我们应该听谁说? 法律、规则,哪个更有效?

其实这个问题也很简单,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则。 》《机动车登记规定》由公安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范畴。

但是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另外,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若干事项,必须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若干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也就是说,部门规章不仅“必须服从”法律,也不能“越俎代庖”,而是制定一点法律中根本没有出现过的规定。

“爱车“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做并不合法!”

从法理上讲,法律的位阶高于部门规章,属于上位法,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从属于上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的明确大体。 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其当然以上位法为准。 这样一来,看似合规的“不交罚款就不能接受年检”,显然是因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相应的复印件,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爱车“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做并不合法!”

“不交罚款就不能接受年检”不仅在法理上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行为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如果在网上搜索的话,可以找到几个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判决例子。 其中,基本上不支持乘务员提出的“不交罚款就不能接受年检”的主张。

年1月,河南省安阳市居民段按时到达车管所进行车辆定期检查,但交通管理部门以段未缴纳罚款为由拒绝为段提供定期检查。 段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警察支队。 法院判处段先生胜诉,责令警察支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向段先生发放汽车合格标志,承担案件受益费。

无独有偶,年4月,江西萍乡车主吴在当地车管所对车辆进行了年度定期检查,并提供了保单和车船税证后,工作人员没有给他颁发年度定期检查标志。 因为吴先生没有解决交通违法记录。 吴先生马上把当地的警察部门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警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认为警察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手续违法。 交通警察部门利用发放车辆年检标志的职权结合行政处罚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 该法超出法定职权,应依法撤销,判决吴先生胜诉。

“爱车“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做并不合法!”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确定的表态。 在湖北省高院提出的公安警察部门关于以交通违章行为未解决为由不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中,最高法是这样说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确定并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需的提交文件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颁发条件。 “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符合汽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规定很明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

“爱车“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做并不合法!”

但是,也有人怀疑,如果没有违章司机住在年检这张“牌”上,违章解决会不会变得一团糟。 对此,许多专家建议,应尽快调整上位法或下位法副本,使现行法律和规章协调统一,保障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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