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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中,“三权分置”、“耕地承包期满后延长30年”、“土地承包权退出不能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等规定让农民吃“定心丸”。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小组审议中表示,“如何给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带来期望”、“如何维护进城务工和定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话题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关注

“三权分置”拟法

小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至少有2、3亿农民涌向城市,带来了原承包地如何解决、进城农民能否保存承包土地的问题。

第二,近几年出现了以工厂化、龙头公司、农业产业化的工业理念农业,出现了农业经营的新模式。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这是前进的方向。 既然要进行大农业、农业产业化,这就与小农生产相矛盾,造成了土地能否流转的问题。 ”欧广源说。

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迁入承包地,转移面积4.79亿亩。 为此,草案纳入了“三权分置”制度,规定以家庭承包方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然后确定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力。

土地经营权转移后,为了加强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人与承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在“三权分置”制度下,如何防止农地用途发生变化? 草案规定,承包人连续两年以上放弃耕作放弃承包地的,承包人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 连续耕作3年以上放弃承包地的,承包人可以依法办理手续收回承包地并重新订货。

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转移后,第三方擅自变更承包地农业用途、放弃耕作荒废2年以上、严重损害承包地生态环境,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转移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龚建明在小组审议中表示,草案中上述条款和土地管理法层出不穷,但未考虑弃耕地今后可能成为轮作休耕地,有必要认真联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也表示,我国为了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大力提倡和促进休耕方法以保存耕地肥力。 某休耕长达3年以上,为了在实践应用中不发生纠纷,希望对放弃耕作和休耕都有确定的概念定义。

除了提出要确定有关休耕荒废的规定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辟胜表示:“土地是农民工重大‘社会保障’的来源。 连续耕作3年以上放弃承包地的,承包人可以依法办理手续收回承包地并重新订货。 我认为这应该非常慎重。 ”

辜胜阻指出,目前很多农民工进城后,如何保障他的权益是个问题。 回收全部三年不种植的耕地进行再建设,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矛盾、冲突,因此回收必须慎重。 要重新订货,如何解决重新订货和承包关系长时间保持恒定是很重要的。

保护城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草案规定,国家依法长期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另外,为了给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带来期望,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 草地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许多委员在小组审议中表示,这将让农民吃“定心丸”。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在小组审议中指出,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的规定较好。 从制度上看,草原林地也存在承包期届满的问题,草原牧民、山区林农也需要稳定承包地的期望,建议重新确定。

让农民放心的是删除规定。

随着更多农民进入城市,原承包地怎么办? 这个问题受到最广大农民的关注。 此次草案也有确定规定,现行法律规定承包单位搬迁至全家设区的本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单位归还承包单位。

草案指出,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是否保存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农民代替农民选择,而是农民选择。 承包人全家迁居城镇,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诱惑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及时调整空采取了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30年 进城落户农民无须交地”

“这实际上很重要。 ”辜胜阻说,农民工落户城市后,是否保存他在农村的权益,应由农民自己选择,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其实定居后,他进城找工作不稳定。 多次强调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能打乱重分的大体。

人大常委会方新委员在小组审议中表示,城镇农民工土地应保存,承包关系不变,无论在哪里打工、怎么长期打工,农村都是家、土地都是根。

根据方新建议,对于在城市定居已经享受城市社会保障的人,也希望尽量不做调整。 因为这也必须分成具体的情况。 一个村子全部搬迁后,就必须按政策办。 但是,如果一个村子的农民进城了,比如孩子上大学进城定居了,他们可以自己调整,不需要在村子里重新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提出草案“是否保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代替农民选择”,并逐步改为“是否保存土地承包权应由农民自主选择”,表现得更为全面。 因为不仅不允许代替农民进行选择,也不允许强制收回土地承包权、重新分配承包土地等。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30年 进城落户农民无须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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