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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报道,4日,最高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发现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违法行政行为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行为或前提行为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

最高检察厅4日以发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次指导案例为主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有记者提问:指导性例子中,有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 什么意思?

万春表示,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这两种实施方法规定了公益诉讼时代案件中的一点程序性问题,并规定适用民事案件中未作规定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检:如行政机关违法致污染 可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基本上有助于节约诉讼价格、优化司法资源、统一司法判决和加强判决权威。 同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也有同样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的共同同意。

“最高检:如行政机关违法致污染 可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目前,在试点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只有环境污染行业。 检察机关发现在履行职责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发生了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另外,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行为或者前提行为的,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后,发现违法行政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尚未纠正的,没有合格主体或者合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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