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61字,读完约2分钟

经过记者的本金从北京出发

长期以来,楼堂馆超标的管制对老板来说是个难题。 6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意见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治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简称以前执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这次进一步严格审批权限,增加项目审批手续要求,完善建设管理规定,严格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 规定楼馆的建设只能采用财政资金,不能采用金融机构融资,也不能接受赞助和捐赠资金。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现行《暂行条例》自1988年开始实施,在规范楼堂馆建设审查、确定资金来源、严格建设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要求更加严格,《暂行条例》的许多副本不再适应实际需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与过去的《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的新条例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责任机制更加健全。

楼堂馆建设中最大的争议来自资金的采用。

在这次的《意见稿》中,资金的采用变得更加严格。 楼馆建设只能采用财政资金,不得采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捐赠资金,不得贷款、集资或摊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资金,不得挪用各种专项资金,收支2

并且,国务院部门的项目,采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快速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财政性资金采用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快速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国务院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务院申请审批。

“楼堂馆所建设条例征言:禁用金融贷款”

“如果按照1988年的标准是2亿元的话,现在的门槛可以说更高、更难。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育研究部教授竹立家说。

《意见稿》不仅进一步严格监督制度,对项目审查机关和项目机关加强内部监督,而且要求国务院迅速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评鉴等部门,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 为了使项目建设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还规定了项目的新闻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

此外,《意见稿》相应地确定了法律责任。 意见书指出,发现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标准、增加投资估算建设楼堂馆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楼堂馆所建设条例征言:禁用金融贷款”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10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