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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

昨天( 12月11日,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调整后的《规定》提高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门槛,对重大工程建设调整保护区提出了更严格的申报条件和审查要求,从制度上遏制了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占领。 《规定》还确定,自批准设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约5年内不得调整。

对此,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薛达元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地方政府按照工程开发要求调整自然保护区已成为趋势,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限制,可以发挥较好的约束作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缩小核心面积/

环境保护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由于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城市化推进以及自然状况变化等原因,不少地方提出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有些地方为了满足开发建设的需要,多次进行了保护区调整,使自然保护区空

为了比较有效地处理这个问题,《规定》根据以前的文件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副本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设定五年严格的调整年限、限定调整理由、体现特殊保护、完善程序、加强责任追究。

其中,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方面,《规定》规定,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的面积。 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不损害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可以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 对面积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树立后5年内不能调整”

《规定》特别指出,自批准设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大致五年内不得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发生新的重复。

另外,《规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开放了一线,列举了4个可以申请调整的条件。 自然条件的变化给主要保护对象的生存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在建立被批准之前,区内存在建设镇和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不值得保护; 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需要。 国家重大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给予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并列入近期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确实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树立后5年内不能调整”

调整的背后,几乎都有很好的纠葛/

“近十年来,自然保护区的问题归结为自然保护区本身难以保证的问题。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中,长江上游罕见的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较为典型,为工程建设进行了两次调整。

为了给金沙江水电开发让路,2005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方案,批准保护区由“长江合江——雷波带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名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近年来,这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又因小南海水电站的建设而重新调整。

薛达元表示,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前因保护区面积不足,相关部门要求扩大保护区面积,但发现保护区内有丰富的煤矿资源,要求调整保护区面积。

显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背后,存在着优势纠葛。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教授曹明德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基本要求,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问题上,必须进行严格限制,有五年期限非常重要,除非有正规、特别的调整理由,否则不能进行调整。 《规定》从制度上比较有效地抑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侵占行为。

可以设定5年的调整宽限期,处理以上问题吗? 曹明德认为,五年期限意味着一届政府的任期,对保护区调整的申请人来说,意味着要等待较长时间,具有较高的风险和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他们做出其他投资选择。

“保护区的调整以前并不太严格。 如果想调整的话,写报告书基本上就可以调整了。 今后一定会变得更严格。 不是想调整就能调整的。 ”薛达元说。

《规定》修订的第一份副本

◎设定5年内不可调整

◎限定调整理由

◎体现特别的保护

◎完全调整程序

◎加强责任追究

标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树立后5年内不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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