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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胡建实习生的周程从北京出发

最近,继承税的征收再次成为话题,人们期待着收入分配的调整。

但是,现在我国到了征收遗产税的“适当时期”了吗? 出征点该怎么明确呢? 带着一系列疑问,《每日经济信息》(以下简称nbd )记者采访了刘剑文和白景明两位专家。

征收的意义是什么?

nbd :关于是否征收遗产税,社会上出现了倡导和反对两种意见,这种意见存在分歧的理由是什么?

刘剑文:在优势多样化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意见很正常。 因为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向和目标各不相同。 提倡征收遗产税,是着眼于我国收益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现状,应对这一问题的制度。

因为从相反的角度看,有相当一部分人天生对税收很反感。 这也与我国历史上的税收文化有关。 过去有人说“苛政对老虎肆虐”。

其次,遗产税有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象征意义、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继承税在税收中的作用有限,但如果社会差距过大,不稳定因素增加,政府将征收继承税作为工具,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不满。

白景明:两种声音客观地反映了两种现实情况。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积累了大量财富。

其次,这反映了大家对财产安全的心理期望。 人们希望财产建成后,政府能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保护个人财产。 这种财产保护的意识和期待不断提高。

时机成熟了吗?

nbd :目前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成熟吗?

刘剑文:在我看来,目前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 但是,我认为征收继承税是必要的。 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虽然现在征收不合适,但是我认为五年后征收是可能的。 五年内很难征收。

由于我国财税体制,目前需要改革的方面太多了,遗产税不是财税改革中的要点,而是应该首先处理要点问题。 但是,现在不征收就不研究,现在研究也可以,不是等将来条件成熟了再征收。

白景明:个人认为,目前我国的征收时机还不成熟。 一个国家是否征收遗产税,要看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和市场化进程,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由条件决定,但我国从各方面来看目前还不具备条件。 另外,由于不能期待制度建设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所以现在还不能明确具体的时间。

nbd :遗产税的第一征收范围是什么? 继承税被征收之前我国有那些问题必须尽快处理吗?

刘剑文:需要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我看来,继承税的征收范围是不动产等不动产等。 所以对于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公示制度、判断制度,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复印件,必须掌握详细的新闻。

此外,还必须处理人们目前的心理预期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推进,才能理解为什么要征收遗产税。 另外,必须说明继承税是小税,不是大众税,而是向极少数人征收,以此来减少征收阻力。

白景明:目前,我国的个人住宅,个人只有一定年限内的聘用权,没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严格来说,这种聘用权在遗产税法上不能定性为可以继承遗产,也不能征税。 如果将个人住宅纳入遗产税征税的范围,如何明确住宅价值和征税时限就成为了课题。

再者,对于个人货币资产,发达经济体持有个人货币资产存在严格的认定手续,而且个人之间的利益权利必须明确的理念根深蒂固,即使是配偶与直系亲属之间的财产划分界限也非常明确,但在中国并非如此。 这不仅无法确认征税遗产,也难以识别遗产。

税率怎么决定?

nbd :继承税的征收点是多少? 税率怎么决定,该怎么征收呢?

刘剑文:我个人认为,出征点是否在500万以上,也有可能越来越多。 关于税率,国外有两种方法。 一个是累进税率,另一个是比例税率,现在大多倾向于比例税率。 像我国台湾地区一样,2009年从过去的累进税率一律下降到比例税率,从50%下降到10%,税负下降,我认为是一个很好的经历。

征收方法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 摘要主义就是用概念来说这个问题,只要所有东西都是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都有可能在征税范围之内。 列举主义,列举的在征收范围内,未列举的不征税。 例如,规定目前的被继承人对死亡后的财产征税。 这有限定的问题和举证的问题。 如何鉴定这笔财产是被继承人的。

如果中国将来征收遗产税,我倾向于采取法律列举主义的方法,还是应该采取以房地产为中心的这种方式。 其他还与股票等有关,这又与判断问题有关。

白景明: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在中国条件成熟后征收遗产税的话,应该大致按照“窄税基低税率”来征收。

在出发点上,我们多次必须从适当的高处出发。 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民众对制度变革的期待,操作遗产税制。

但是,具体的数值还没有决定。 因为这个数值很明显也会受到价格、财产数量等因素的影响。

刚才提到的狭税基低税率,目的是保护中低收入群体。 根据国际经验,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遗产,可以采用征收累进税率,缓解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移民是为了避税吗?

nbd :继承税一被征收,为什么不让富人逃税,不让财富流失?

刘剑文:虽然有时会逃避遗产税,但是富人移居海外时,大多考虑的不是避税问题,而是生活环境和经营环境。 因为,即使移居他国,现在很多国家也征收遗产税,所以不能认为富人是为了逃避遗产税而移居的。

为了让公司等高收入群体正确认识遗产税问题,实际上不同国家改善投资环境、健全公司生产经营的法律环境应该越来越多。 只要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发展,为了争夺这块巨大的经济蛋糕,大部分公司的房子只会出现遗产税问题,不会放弃在中国快速发展的机会而将资产转移到海外。

对于非法转移资产,可以通过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双边合作协定,共同调查。 从国外经验来说,减轻韩国税负、简化税制的方法,值得我国借鉴。

白景明:从国际经验来看,富人确实在缴纳遗产税方面有避免纳税、减少纳税的心理。 西方国家的一些富人为了避免遗产征税而赠与财产,国外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征收遗产和赠与。

但是,如果不建立相关登记制度,就不能操作财产赠与征税。 建立财产赠与登记制度是一个多而复杂的系统项目,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管理新闻系统、个人信用系统、个人行为新闻管理系统。 必须首先着手建设多层次的配套制度体系,然后推出遗产税。

标题:“遗产税,开征的路还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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