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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

关于全国人大是否应当收回税收立法权的讨论是全国人大代表与相关部门良性互动的例子。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赵冬苓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目前18种税种中只有3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其余税收立法权也应收回全国人大。 赵冬苓认为,税收关系各家庭的每位公民,立法权问题是根本问题。

近日,赵冬苓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实务委员会回复,表示:“全国人大行使税收立法权,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立即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昨天( 9月4日),赵冬苓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许多税种是由政府通过制定暂行条例等方式征收的,税收立法授权有必要返还全国人大。 “在这个事件中,全国人大的态度也很积极”。

人大代表呼吁撤回授权

时间追溯到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落实改革工商税制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决定在国务院实施国营公司改革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制定相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公布执行。

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有关问题,必要时根据宪法, 在基本不与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并公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预算委承认财税立法成短板 全国人大拟考虑收回立法权”

以此为节点,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已有28年。 赵冬苓表示,目前,中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经过了全国人大立法。

长期授予行政部门税收立法方面的授权,会带来政府部门权力过大,得不到比较有效的制约的直接问题。 赵冬苓说:“根据全国预算委员会回复我的信,全国非税收收入更多,越来越大。”

在今年年初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赵冬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终止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制定的议案》,并在年底前废止了《授权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决定》,规定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

最近,全国人大预算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上述议案的解决意见中,财税立法已经成为法律体系中的短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税收立法权,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特别是要将条件成熟的税收暂行条例及时上升为法律

没有路线图,没有时间表

在收回税收立法权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是积极的。 赵冬苓说,事实上,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已多次讨论过这个问题。

但是,关于何时恢复授权,全国人大没有确定的时间表。

与这些议案相比,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关于何时收回,必须认真研究和拆除大家的意见,并在适当的时候考虑这个问题。 目前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

对于这样的应对,赵冬苓并不满意。 她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虽然长一点,路线图设计得有点曲折,但全国人大也要有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一步一步收回。”

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实务委员会副主任姚胜专程就赴济南调查收回税收立法授权一事,赵冬苓再次建议预算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此次调查结束后,预算委员会向财经委员会表达了代表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明年听取国务院关于税收授权立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关于什么时候全国人大可以收回税收立法权,赵冬苓认为当时在议案中提出全年收回,但现在时间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 赵冬苓说:“我提出,今后开设新税种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立法,人大完全赞成。”

对国务院发布有关税收实施的暂行规定或条例,赵冬苓认为,如果税率方面需要调整,国务院不能增税。 因为,增加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

赵冬苓还提出,收回税收授权后,今后,即使全国人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也必须在每件有限授权中规定授权的几个事项、范围和时间等。

标题:“预算委承认财税立法成短板 全国人大拟考虑收回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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