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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件进行非公开开庭审理,17日在法庭上判处被告王振华、周燕芬,分别判处被告王振华5年徒刑,被告周燕芬4年徒刑

王振华系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 这个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法律上,如何定义猥亵儿童和强奸,如何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王振华在法庭上对被害人有“拥抱”行为,这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

罗翔强调强奸罪的处罚比猥亵儿童罪要严厉。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孩子特殊的生理结构,刑法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的生殖器和女孩接触生殖器,强奸就成立,强奸既遂。

据被害少女代理人上海华夏汇丰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律师介绍,在庭审中,王振华的两位辩护人为王振华无罪辩护。 王振华本人也不认罪,只向受害少女承认“拥抱她”。

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王振华5年徒刑,被告周燕芬4年徒刑。

6月18日,王振华的辩护人之一陈有西在社会交流平台上表示,王振华确定上诉,要求二审宣判无罪。 另外,与网络上的质疑声相比,陈有西认为法院并不是因为轻,而是因为重才做出判决。 贿赂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检举补充侦查、法庭2日16小时开庭调查证据后的定性,普陀法院根据检察量刑建议,予以从重处决。

“王振华猥亵儿童判刑5年拟上诉 法律专家解读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判定关键点”

陈有西声明截图

对此,罗翔介绍说,与普通孩子的拥抱不同,以性为目的的拥抱是猥亵的。 被告在案件中的这种行为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是猥亵幼女还是强奸?

本案审判长在详细解决相关焦点问题时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无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幼女奸淫)和猥亵儿童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均表明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被害人与生殖器不存在接触。 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了这一事实。 所以,王振华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而是猥亵行为。

“王振华猥亵儿童判刑5年拟上诉 法律专家解读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判定关键点”

罗翔表示,强奸罪的处罚比猥亵儿童罪更为严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罗翔进一步指出,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强奸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奸污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 特点之一是,如果双方生殖器接触,应该视为奸杀既遂。 虽然该文书于2007年废除,但强奸幼女应采取生殖器接触学说的理论一点也不能松懈。

记者查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杀未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集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按照前两条规定受到重罚。

罗翔建议扩大解释奸杀这个概念,所有进入式的性行为都可以视为奸杀。 或者在立法上确定奸细的定义。

本案审判长指出,被告周燕芬并未直接实施贿赂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图的提出者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判处4年有期徒刑。

这还引起了社会对该案系卖淫行为的讨论。

对此,罗翔在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侵犯犯罪的意见》中指出,对未满十二岁的被害人进行奸污等性侵犯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是幼女。 该意见采用性侵犯,当然包括猥亵儿童罪。

“案件的女方不满十二岁,没有性防御能力,所以必须直接推断对方是幼女。 因为这不是卖淫。”罗翔说,卖淫的前提是女性的同意,在这个案件中,对方是幼女,并不是有性同意能力。

罗翔认为,在非幼女自愿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卖淫行为。 这个事件的情况明显不一致。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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