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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记者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与芦山地震后的复兴相比,税务总局近日就税收征管问题作出了确定,提出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缴纳等确定要求。

税务总局确定,纳税人、预扣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纳税申报,或者提交预扣、预扣税单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税务总局还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未能按期缴纳应纳税金额,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一次性在最长3个月以内的期限内批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害,延期缴纳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缴纳该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批准至次月31日。 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滞纳金。

“税务总局:因地震灾害可申请延期缴税”

与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相比,税务总局要求,年4月20日前税务机关确定需补缴税款的,相关滞纳金从税款拖欠日起计算,年4月20日起中止计算。 拖欠款项的重新计算时间,由作出原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害情况和生产经营的恢复情况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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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总局:因地震灾害可申请延期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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