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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我国现行继承法通过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产日益增多,继承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基于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快速发展的变化,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完整编纂了继承制度,满足了人民群众遗产解决的现实需要,促进了家庭和睦,推动了老龄化事业和产业的快速发展。

现行继承法规定:“立有多个遗嘱,文案有抵触时,以最后遗嘱为准。 不得从图书、代写、录音、口头遗嘱中取消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该法律条文意味着,存在多份副本冲突的遗嘱时,以公证遗嘱副本为准。 撤销、变更公证过的遗嘱,遗嘱的签订者必须制作新的公证遗嘱。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解决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篇草案编撰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只保存“有多份遗嘱,文案有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表示:“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重要理念。 如果机器优先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冲突时,有可能损害遗嘱的自由。 遗嘱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正意志。  

另外,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需要,草案中还增加了印刷、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草案确定:要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作证。 遗嘱人和证人应当在遗嘱的各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制作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作证。 遗嘱人和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切实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 增加多种遗嘱形式”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造成财产状态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不发生纠纷,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草案确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法、职责、权利等复印件。 这些具体规定,提高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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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切实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 增加多种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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