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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比学

“一律劝退”合法吗? 你觉得执法简单粗暴吗? 如何正确适用刑法? “国难之财”该如何严惩? 疫苗的开发,法律中有那些促进措施? ……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如何依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劝回家”“锁门”等“硬隔离”的防控措施,引起了争论。 这些措施有法律依据吗? 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注意那些问题?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是已经发生病例或有感染危险。 各地有疫情防控措施的,应当根据当地疫情快速发展情况进行应对、分类指导,不应当对外地人员采取“一律遣返”、“闷在家里”等“一律”的“硬隔离”措施

习主席强调,越到疫情防控工作最艰难的时期,就越要多次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采用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依法科学、准确地采取对策,并注意人性化管理,避免因简单粗暴的应急管理措施而引发纠纷。 另外,要尽量减少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影响,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依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记者:最近在防疫过程中发生了一点执法简单粗暴的问题。 例如,防疫人员在执法中与群众发生争执,发生肢体冲突,引起舆论的关注。 法律有规定吗? 怎么追究相关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配合政府部门、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 最近,个别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了争执,发生了肢体冲突,激化了社会矛盾。 对此,必须坚决制止,依法纠正。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迅速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执法精细化、人性化、科学化的水平,采取单纯粗暴的“硬性措施”避免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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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了防控疫情,限制卡片设置和村庄关闭,农产品无法运出,城镇无法吃到新鲜水果和蔬菜,有些地方农民的生活也受到了影响。 法律有比较的规定吗?

(臧铁伟)最近,为了防控疫情,不少地方采取了限制刷卡、切断村庄等措施。 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疫情的传播,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值得强调的是,对疫情防控措施,要依法慎重,不可擅自行动。

例如,对擅自阻截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道路是一个国家的“血管”,关系着国家的经济、民生、千家万户。 确保道路安全,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破坏相关设施。 对擅自挖掘道路和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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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根据现实情况,避免“一刀切”的防控措施干扰道路交通,阻碍农产品和患者所需食品药品医疗物资的及时运输供应保障,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特别是,随着目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好转,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加快,各地方要科学研判,采取分类措施,引导村庄尽快解除封闭拆迁卡,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确实需要采取设卡封村的方法防控疫情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依法慎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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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人员凝聚,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组织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请问疫情会不会影响人大职权的行使? 可以通过视频等方法创新会议的举办形式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副主任田威: 2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是采用北京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出席和北京外委出席网络视频相结合的方法召开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 今年1月底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也采用网络会议的方法举行,通过疫情防控相关决定、任免方案和其他相关决定,为地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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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特殊形势下,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新闻技术,部分常委成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远程会议,参加审议表决,在人员大规模聚集流动不带来疫情输入扩散风险的情况下,比较有效地落实了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国家机关比较有效 这种创新方法实事求是、实用高效,符合宪法法律的大体和精神。

记者:目前部分人因严重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和正确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刑法中与纵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齐名规定,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 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依照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对抗击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正确适用罪名,在坚决遵守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时,大体上要反复法治依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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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6日发表的《关于依法惩治阻碍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肺炎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两罪的适用作了规定。 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况适用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是确诊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未满隔离期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是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未满隔离期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涉嫌被传递新型冠状病毒的。 其他卫生防疫机构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传染病防治妨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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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通过最严格的法律规定,彻底禁止非法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有必要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吗?

王爱立:疫情以来,有一点由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刑法重点是保护国家要点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建议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适当扩大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规定非法捕获和交易其他野生动物的犯罪。 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根除滥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政策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和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的捕获、交易、运输。 之后,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也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上述法律的完整修改,牢牢把握法律联系,与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消除野生动物恶习提供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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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现在口罩、防护服等成为非常受欢迎的资源,这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利益空之间。 一些大规模制造、销售假冒的防护用品; 有些囤积居奇地哄抬物价。 对于上述“国难财政难”的行为,能否依法采取那些措施予以打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制造、销售假冒防护用品,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作了规定。 例如,生产者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时,不得混合或混杂。 不得用假货充填或二次充填。 不能用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 此外,产品质量衡量法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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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囤积防护用品、哄抬物价,是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对此做出了确定性规定,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例如,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新闻,哄抬价格、哄抬商品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王爱立:年2月6日发表的《关于依法惩治干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就刑法适用的规定进行了说明和指导。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劣质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疗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已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以销售疫情防控用品为名义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诈骗罪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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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我国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开发疫情防控疫苗。 现行法律中有对照性的规定吗? 法律是否规定加快疫苗的开发、注册和临床采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 2019年制定的疫苗管理法,为加快疫苗的开发、注册、采用做出了许多比较性的规定。 优先批准考核评估,鼓励纳入国家战术、鼓励国家组织共同攻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发力度的疫苗临床试验; 可以在有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的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采用; 可以免除分批发放; 可以依法紧急接种; 保障疫苗的生产、供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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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中国现行法律在促进中医药研发,特别是疫情防控中的作用,有哪些规定?

袁杰:中医药法在疫情防控中起到了促进中医药科学研究、提高中医药防治效果等基础性作用。 第一,确定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稳定了中医药队伍,保障了中医药积极进行空的时间。 第二,建立了符合中医药优势的管理制度。 第三,多次与鼓励中西医结合。 根据中医药法,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互补、和谐快速发展,发挥各自特点,促进中西医结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的特别章节中增加了中医治疗的复印件。 第四,鼓励中医药科技创新,加强重大传染病中医药防治的科学研究。 根据中医药法,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技创新,宣传应用中医药科技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技水平。 第五,重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根据中医药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问题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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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最近,受疫情影响,一些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着很多现实困难。 中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有比较的规定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保障中小企业健康成长,作出了以下比较规定。

一个是财政支援。 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基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现实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专项资金,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基金。

二是税收优惠。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公司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公司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税、公司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等措施; 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三是促进融资。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减轻负担。 国家对小型微型公司的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公司负担的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征收费用,不得实施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产。

记者:近日,地方人大也积极行动,努力为依法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法治保障。 地方立法必须注意那些问题吗?

臧铁伟(地方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开展立法等各项事业,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热点难点,回应群众关注,提高人大事业整体实效,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及时、较为有效的法治支撑。 现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地方立法应立足当地实际诉求,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优势,因地制宜,势利导,精准施策。 二是统筹解决立法质量与效率的关系。 三是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消除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近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的审议和完整的业务改革。 各地可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当地现实情况,加强统筹规划,及时跟进国家立法、法改程序,及时完全关联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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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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