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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明确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计划采取投资补助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投资补助资金适用于新建或拟新建的项目,不能用于已完成的项目。

并加强中央预算投资计划中的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贷承诺、进度报告、绩效考核等制度,完善管理流程,督促各省(区、市)及时处理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资金合法合规

根据《暂行办法》,该特别支助范围如下。 采用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经济布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安排集中布局的地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新采购集中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县城(城关镇)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开展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中央预算投资安居工程管理办法出台 公租房和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建设均在支持范围”

其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园区内道路、排水供应、供电、燃气供应、采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储存等基础设施,以及园区养老抚幼、无障碍、与园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 不用于包括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在内的基本干线道路、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园区无直接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中央预算投资安居工程管理办法出台 公租房和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建设均在支持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根据各省(区、市)当年和上一年度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东中西部地区差异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差异; 对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等,明确各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的投资计划规模。

《暂行办法》还强调,各省(区、市)应大致按照“差别化、分类指导”,明确本地区中央预算内的投资补助标准。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投资补贴标准,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设的投资。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中央预算投资安居工程管理办法出台 公租房和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建设均在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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