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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

针对以往的草案二审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增加处罚种类,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一些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提出如下编撰修改。 一是违反本法规定,确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生产销售的疫苗是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 三、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的行政拘留。

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为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为劣药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重要部门人员以及其他负责人, 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没收本单位所得收入,处以收入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公安机关获得五(五) ) )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加大对售假劣疫苗责任人员处罚力度 增加行政拘留规定”

此外,在草案第三次审查中,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疫苗生产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踪系统,正在集中追踪拆解疑似接种异常反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机构按规定提供追踪新闻 也要求家长依法不保证按时给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计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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