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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鉴定工作启动,前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鉴定工作规定正式出台。

6月18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评选实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文件确定,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公司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规定》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评选包括例行评鉴、特别评鉴、“回顾”等。

并且,《规定》中进一步确定了以省级、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公司等为对象的审计对象和文案。 督察案涉及反映在人民群众中的生态环境问题立项改革情况; 环境问题的立案、调查、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的非法介入以及不配合情况等。

与年通过的“环境保护鉴定案(试行)”相比,“规定”的对比性更强。

对此,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年印发的《环境保护评鉴方案(试行)》是开展中央环境保护评鉴的依据,经过3年多的试行、摸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和经验

图片来源:本公司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正在积极准备中,近期将正式启动。

事实上,在首次中央环境保护评选后,如何规范评选、保障评选的可持续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对生态环境保护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做了详细规定。

《规定》确定,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公司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规定》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评选包括例行评鉴、特别评鉴、“回顾”等。 大体上在各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公司开展例行督察,必要时“回顾”督察的改进情况。 强调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特别鉴定。

另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鉴定的水平也很高。 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明确,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推进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组,承担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任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组设组长、副组长。 检察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小组长开展业务。 组长由现任或最近卸任领导职务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任领导担任。

“中央环保督察从业规定印发 非法干预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等纳入督察文案”

常纪文表示,《环境保护鉴定方案(试行)》经过三年多的试行、摸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和经验,需要正式文件巩固,因此出台了《规定》,进一步规范、规范鉴定对象、程序、复印件等

“近年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取得了许多成效,也反映了一点问题。 这次的《规定》非常具有对比性。 ”常纪文说,例如,此前中央环境保护评选过程中曾有个别评鉴官对地方事业表态、要求,但此次《规定》规定,相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评鉴组不得参与被评鉴人员的正常事业,而是被评鉴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对象包括四个方面。 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沉到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公司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机关。

然后,《规定》确定提交了督察的复印件。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复印件包括贯彻学习大生态文明思想和贯彻新快速发展理念,推进优质快速发展状况。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定布局情况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计划的贯彻实施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两责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推进; 强调生态环境问题和解决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有恶化趋势的地区流域及整治情况;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立项、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的非法介入和不配合等情况; 其他需要鉴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几个事项。

“中央环保督察从业规定印发 非法干预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等纳入督察文案”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调查《回顾一下》主要审查例行调查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要点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治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督察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确定要求督察的几个事项的要点区域、要点行业、要点领域强调生态环境问题; 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鉴定无力改善的典型事件外,还有几个需要特别鉴定的事项。

此外,我们也会认真解决督察发现的问题。 根据《规定》的要求,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免予奖惩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报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针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监察小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文件,并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 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起追偿的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权利机关依法解决。 督察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标题:“中央环保督察从业规定印发 非法干预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等纳入督察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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