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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草拟情况报告时,部分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的,要进一步体现“四个最严格”的要求。 补充完全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价格。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撰改,包括对假冒疫苗的生产、销售、疫苗注册申请提供虚假数据,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等。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 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处罚升级”

根据草案八十条,生产销售的疫苗为假药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的原材料、包装材料、设备等,责令停产维修,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销售的娃 商品价值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价值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罚款。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 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处罚升级”

二审还确定,完全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销售、接种,接种者死亡或者对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接受接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稍微比较一下作为疫苗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有效期、包的丢失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一、接种公司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必须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采用指导的大致情况和接种方案。

二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接种公司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采用的管理。

第三,确定“三检七对”要求,规定医务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必须按照预防接种实务规范的要求,严格核查有关新闻,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种。

四、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要完善、准确记录接种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新闻,比较有效期等,确保可以跟踪、查询接种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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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 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处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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