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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确定,学校食品安全执行校长(园长)责任制,学校要把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复印件,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要求,定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检查。

对于普遍关注的校园膳食,《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建立集中膳食陪护制度,每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一起就餐,做好陪护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集中膳食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家长供餐制度,健全相应的就业机制,及时研究反馈供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 学校还应当建立集中膳食新闻发布制度,利用公共新闻平台等途径,及时向师生家长发布食品采购来源、膳食公司等新闻,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管理与监督。

“三部门立下“陪餐制” 中小学、幼儿园关联负责人应与学生共同用餐”

在食堂管理中,《管理规定》提出学校自主办学的食堂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叠加公益性。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另一方面,引进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法,依法经食品经营许可,公开选择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用良好的餐饮服务公司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公司。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确定了《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跟踪体系,忠实、准确、完善记录,留下食品进货检验等新闻,保证食品跟踪。 鼓励食堂使用新闻化手段采集、保留食品经营的新闻。

另外,《管理规定》提出加强校园内食品经营场所的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通常不得在校内设立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高盐、高糖和高脂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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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三部门立下“陪餐制” 中小学、幼儿园关联负责人应与学生共同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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