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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公司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年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安排,将对依法备案的创投公司采取新的政策优惠措施,减少和不增加创投公司个人合伙人的税负。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创投公司可以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计算,也可以选择以创投公司的全部年度收入计算两种方法,对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公司获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课税额。

创投公司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根据该基金应分配的股权转让所得和分红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图片来源:本公司

创投公司选择按年度收入整体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公司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说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创投基金与普通公司的生命周期不同,创投公司前两三年是净投入,后三四年优秀项目纷纷退出赚取收入,投资失败的项目在最后几年解决,如果体现在账上,就是亏损。 因为这家创投公司的亏损能否结转,备受市场关注。

通知指出,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所得和损失相抵的余额计算,余额为零以上的,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如果余额小于零,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为零计算,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根据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应分配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由创投公司于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公司和天使投资个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55号) )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个人合伙人根据所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除应分配份额后征税

指按年度整体计算时,投资公司按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价格、费用和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收入。 符合上述55号文规定的条件的,创投公司个人合伙人可以根据所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扣除创投公司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后,计算应纳税额。 按年度计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转到今后的年度。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四部门再发通知:创投公司个体合伙人可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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