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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6项特别附加扣除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多、复杂,有些纳税人有点扣除情况不确定。

2019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实行税收特别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改革红利(二期)”在线采访。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张峰、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梦林就税费特别扣除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网上交流。

经过记者张建的拍摄

在房屋租金方面,纳税人提出了疑问。 虽然工作地点在上海市,但是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州都没有自己的住宅。 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金费用可以享受特别的附加扣除吗?

叶霖儿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租金支出,必须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房屋租金扣除标准扣除。

也就是说,工作的雇主位于a城市时,在a城市工资申报纳税,但被派遣到b城市时,在实际工作地的b城市适用租金扣除标准。

与大病医疗相比,一位网友咨询说,自己于去年12月20日住院治疗肠胃炎,于2019年1月5日出院。 这样的年度医疗费应该如何计算扣除额? 可以分两年分别扣除吗?

据叶霖儿介绍,纳税人年底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但通常在出院时进行医疗费结算。 申报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报表的结算时间为准。 因为这笔医疗费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 也就是说,到2019年底,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支付起算线”,在全年精算时可以享受扣除。

另外,网民还就赡养老人提出了问题。 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离婚再婚的情况下,如何享受老人抚养特别扣除?

叶霖儿表示,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的,新成立的两个家庭中,纳税人对亲生父母、继父之一为唯一法定赡养人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每月享受2000元的老人赡养特别扣除。 除上述情况外,每个独生子女不能享受扣除。 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新闻表时,纳税人应当注明与被扶养人的关系。

标题:“年前患病元旦后出院怎么计算医疗费个税扣除?税务总局在线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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