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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组审议了资源税法草案。

与会的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制定资源税法对促进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推进绿色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发挥税收导向作用,落实税收法定具有大致积极意义。

另有委员指出,目前草案中资源税减免优惠副本缺乏推动资源节约、加强生态保护的正面激励功能。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草案第7条、第8条规定了免征或减税的具体情况。

其中,草案第七条规定了免除或减税资源税的五种具体情况。 具体包括:一、原油开采和油田范围内输送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二、煤炭开采公司为安全生产需要开采的煤炭变为分层燃气,免征资源税; 三、从高含硫天然气和深水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四、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20%; 五、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税资源税20%。

“资源税法草案分组审议 多项建议直指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草案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况,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草案第八条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的资源税免征或者减税情况,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具体包括: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纳税人开采联合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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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案中的资源税减免优惠方案,刘海星委员认为,首要集中在提高资源开采利用率上,对节约资源和加强生态保护缺乏正面的激励功能。 建议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资源绿色税制改革,资源税减免优惠对促进资源节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吴新委员也认为草案的税收优惠不充分。 将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并不一定需要获得税收收入,而是通过税收调整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资源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开采衰竭期的矿山和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以及有消耗性的油气资源,提高资源开采率,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目的,实行资源税减税优惠。 但是,对于公司利用新技术开发的替代资源是否也可以定期实施减免税优惠,没有规定,不利于鼓励公司开发利用资源和可持续利用。 ”吴新说。

“资源税法草案分组审议 多项建议直指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此外,虽然有一些其他政策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目前的草案有时还没有涵盖。

李瓒锋委员表示,在草案第七条、第八条关于资源税免征或者减税的情况下,并未确定对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简称“三下”的充填开采实施减免优惠。 目前相关政策规定中,对“三下”充填开采的情况有减免税费的政策规定,但在今后实施的资源税征收工作中,是否还有这项减税存在疑问。

李瓒锋表示,根据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甘肃等省“三下”地充填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资源税减征50%的优惠政策。

李瓒锋认为,取消这项减税可能会大幅增加公司征税,影响公司的快速发展和相关矿产的开采。 为了保持税负平行移动,减轻公司负担,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三下”充填开采实行税收减免的相关内容。

对于草案中规定的资源税免征或减税的具体情况,委员也提出了具体建议。

其中,针对衰竭期矿山开采,李培林委员表示,经过改革开放40年,我国出现了资源枯竭型城市,目前十分困难。 当地就业机会少,开采效率不断下降,造成城市快速发展的困境。 关于对不全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减免30%资源税的规定,与开采年限超过15年、剩余开采储量在20%以下的矿形成对比,但目前矿的开采分水平远远超过15年,长达50年以上的老矿区也很多。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部分矿区的经营,地方政府也各自采取了少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50%的情况已经很多了

“资源税法草案分组审议 多项建议直指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李培林表示,多年开采后,开采率低,矿质量也下降,目前由于环境保护的要求,许多地方都要求生产公司修复矿产开采对环境的破坏。

“关于减免的比例,我想给出区间。 例如,关于不完全矿区,希望根据不完全的程度减免30%到60%。 不全期越长,减免也应该得到越多。 这样很多旧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活可能会好过一点。 ”李培林说。

王宪魁委员也认为,对开采枯竭型矿山开发的矿产品和低丰度气田,应在低品矿、尾矿、废矿矿产品的综合利用方面提供减税或豁免的政策支持。 这有利于在完全利用和节约资源的同时,实现绿色快速发展。

草案中有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税20%等规定,王宪魁建议改为减税50%。 “也就是说,从衰竭期的矿物中开采的矿物,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减少了50%。 从低丰度的油气田、低品位矿物、废矿开采的矿产品,通过了自然资源部门的认定,减税了50%的税。 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重视节约资源的完全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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