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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丢失后,补票被要求支付高额的补票费。 在外面,遇到这种事真不顺眼。 针对这样的问题,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合同草案做出了新的规定。

12月23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听取了民法典合同编辑(草案)修订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报告中表示,草案第十八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客运合同。 一种意见指出,近年来客运合同行业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另一方面,旅客强占座位、抢夺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危害运输安全的恶性行为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也有因承运人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而经常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承运人因高额丢失补助费的名义变更而领取门票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况,建议对这些问题作出比较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提请审议:实名制车票丢失后 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草案进行如下修订

一是确定旅客必须按照比较有效的票上记载的、班次、座位号运输。 承运人必须按照比较有效的车票上记载的、航班和条件运输旅客。

第二,确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车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交挂失单。 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价和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三、确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通知旅客应当观察安全运输的事项。 旅客为安全运输承运人作出的合理安排必须积极配合和配合。 有不正常的特殊情况和重要事由的,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提请审议:实名制车票丢失后 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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