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27字,读完约3分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我国实行《税收法定》大体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8月27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将共同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这也是去年12月12月12日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船舶吨税法和烟叶税法后,单行税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会议现场获悉,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起着重要意义。

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购买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税,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汽车产业健康发挥着重要意义。

从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两个法律草案来看,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税制因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稳定,根据税制转移思路,整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这两种税种原有的《暂行条例》纳入法律 然后,根据现实情况,调整个别征税的几个事项。

例如,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草案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这和现在的税率一致。 另外,该草案还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买已经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征收车辆购置税,这也与现行规定一致。

另外,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与以往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进行了比较,并与目前各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例如,关于如何评估车辆购置税价格,明确应纳税额,现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的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征税额。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落实“税收法定”大体上又有大动作”

草案第七条将这部分复印件进行比较,调整为“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征税额”。

另一方面,对于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记者观察到草案基本维持了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确定了纳税人、税额、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税制基本要素。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体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平均耕地面积,在5-50元/平方米之间分为4个等级幅度的税额。 税收实际占有耕地面积,不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重复征收一次。

“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落实“税收法定”大体上又有大动作”

草案还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对耕地占用的免税,铁路路线、公路路线、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对耕地占用的减收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将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和其他农用地比照耕地征税。

标题:“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落实“税收法定”大体上又有大动作”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4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