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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副本中出现了“侵权责任编”的身影。

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与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进行了哪些调整?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会上表示,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的确定、侵权行为的预防和制裁中发挥了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篇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侵权行业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比较,吸收了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方法,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例如,侵权责任篇草案对公平责任大致上是完全进行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根据现实情况,双方可以分担损失。 实践中,该规定审判标准不明确,适用范围太广,社会效果不太高。 为了进一步确定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审判尺度,草案第九百六十二条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基于现实情况”编成了“基于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损害生态环境可申请惩罚性赔偿”

再者,侵权责任篇草案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侵权责任篇草案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严格执行赔偿制度的要求,贯彻党的十九次报告提出的“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定部署,结合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一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草案第一千八条的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在草案第一千一十条、第一千一十一条中,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标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损害生态环境可申请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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