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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有约束力的预算制度,实施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进一步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立和采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有约束力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维护年度政府预算的联系和稳定,各级常规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资金。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整基金。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的设置、补充和运用的具体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纳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二章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的设置和补充

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的超额收入除用于抵销赤字外,还应当用于设立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

第五条通常公共预算的余额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

通常,公共预算是根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的资金,不是多余的。

通常,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余额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

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尽的资金,可以作为余额资金转入常规公共预算,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管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 如果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的规模能够满足全年预算平衡的需要,就必须减少赤字,加大解决政府债务的力度。

第三章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的运用

第八条编制常规公共预算草案,可以用预算稳定调整基金,弥补常规公共预算产生的收支缺口,所用资金应当纳入常规公共预算收入。

第九条在常规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期收入减少、增资等产生收支赤字,确实需要通过预算稳定调整实现基金平衡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具体制定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预算科目和会计解决

第十条常规公共预算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的,列举常规公共预算支出的“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科目。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用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时,列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提取”科目。

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应当纳入普通公共预算收入,记载普通公共预算收入的“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十一条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 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常规公共预算的预算稳定调整基金应当存入同级国库的单一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每年3月20日起实施。

标题:“财政部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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