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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建立欧盟中间母企业的联合意见书》。 该意见书是对欧洲委员会年11月发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欧盟中银领域风险防范能力的政策建议”的评论,特别是与《资本要求指令》( crd )第21b条款进行了比较。 该条款要求欧洲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 ipu )。

“央行银监会:希望欧盟重新考虑IPU门槛值”

意见书指出,中国监管当局欢迎欧盟理事会去年11月27日发表的相关意见,特别是有必要取消“任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欧洲有几个次级贷款都需要设立ipu”的要求。 这种调整有助于实现监管目标,使ipu相关要求更加灵活,降低欧盟以外金融集团适当组织结构调整的复杂性和复杂性。

但是,crd的修订案和欧盟理事会、欧洲中央银行的相关意见还有一部分需要重新研究。 一是目前中国监管当局没有对中国外资金融机构提出设立ipu的要求。 二是考虑到潜在的合规价格可能会超过预期的监管效果,欧盟当局希望重新考虑设立ipu的门槛为300亿欧元的要求。 三是欧盟当局希望不要将非欧盟金融集团分行的总资产纳入资产计算范围,也不要将分行纳入新成立的ipu。 四、金融控股企业和混合金融控股企业的相关监管规定有待进一步确定。

“央行银监会:希望欧盟重新考虑IPU门槛值”

意见认为,在欧中资银行主要通过持有牌照的子行、分行开展业务,但也设立了少数非银机构。 中国监管当局与欧洲央行同样关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确定金融控股企业和混合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要求。

标题:“央行银监会:希望欧盟重新考虑IPU门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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