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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张钟尹每经陈星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 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船舶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根据税制转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提高到法律的基本可行性。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小组审议中观察到,委员们特别关注我国采用的船舶吨税模式和征收管理方法。

马泽华委员表示,现代吨位所得税制与以前流传下来的吨位税制的区别在于航运公司交吨位税和航运公司交公司所得税。 这两者等同于重复纳税,极大地影响着航运公司的对外竞争力。 应该尽快考虑将这两个税合并为一个税,使之成为现代船舶吨位所得税制。

马泽华建议国家尽快考虑实行现代吨位收入税制。 他认为,航运业是领域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如果航运业快速发展,可以带动造船业、船舶维修业、钢铁业,甚至法律服务业、保险业等一系列产业。

陈喜庆委员表示,世界许多海运大国对历史上流传下来的船舶吨位税进行了制度创新,对本国海运公司实施了与船舶吨位挂钩的低税负船舶吨位所得税制度,比较有效地提高了国内海运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以替代海运公司的所得税。 荷兰、挪威、德国、美国、印度、韩国、日本等国实施了现代船舶吨位所得税制。 所以,为了进一步推进海洋强国战术、海运强国战术的实施,这些立法的方法值得借鉴。

“船舶吨税法草案分组审议:尽快考虑实行现代吨位所得税制”

在税收征管方面,草案规定应税船舶负责人必须在海关填写吨税缴纳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对此,姚胜委员建议删除“指定银行”,规定了不利于征收税款的死亡。

另外,为了增加网络结算、手机结算等纳税渠道,提供预约和自行申报等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降低吨税征收价格,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征税新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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