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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读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在以往的审议过程中,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本法确定标准复审周期,要求制定标准部门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处理标准老化滞后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讨论,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增加规定。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复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一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标准决策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是优质的,必须在总则中对标准的科学性和质量的提高提出确定的要求。

针对上述建议,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 制定标准,必须根据科技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另外,关于缺乏标准、老化甚至“吵架”等问题也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

法律委员会研究表明,为减少标准之间的重复交叉和非合并组合问题,增加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实施新闻反馈、判断、复审情况,并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国务院标准化协调

值得观察的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有规定相应责任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社会公众的建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增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立项、编号、复审、备案有关标准,或者指定标准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修改的规定。 对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标题:“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拟规定标准复审周期通常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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