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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家鲁子舜

再过几天,命名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的法律——民法典将实施。

这部长达1260条的法典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和完善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完善了民事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权利保护救济机制。 法律实施后,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对每个人的权利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法律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是社会上可能的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等。

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 首先,完善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10岁调整为8岁,允许8岁的孩子“打酱油”。 也就是说,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智力相当的简单民事活动受法律保护。 这实际上给了8至10岁之间的孩子越来越多的权利空之间。

另外,对于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和智能的行为,例如玩网络游戏时的“鉴赏”行为,法律不支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

民法典立法时还充分表明:“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大体上是”。 例如,法律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者届满18岁之日起计算。”对于因幼年时期受到侵害而无法立即侵害的未成年人,无疑赋予了特殊的保护机制

在家庭篇中,民法典确定了最有利于收养的大体,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大体体现。

另外,民法典的胎儿权益保护、亲子关系的规定、人格权的规定等,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 民法典实施后,未成年人可以说拥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之伞”。

民法典对特殊群体的关怀也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 民法典》第33条确立了“决策监护”制度这一重要制度。

该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与近亲属、其他愿意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书面明确自己的监护人,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可以履行监护职责。

这对于什么样的晚年没有孩子,或者孩子难以履行照顾责任的老年人来说,无疑解决了“关键时刻谁来出主意”、“谁来照顾和解决重要工作”的难题。 民法典中还规定:“监护人应当以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大致方式履行监护职责”,都为老年人,特别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在处理《老有据》、《老有养》方面,民法典在多样性养老形式上也提供了新的处理方案。 民法典第1158条完善现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根据现行继承法扩大赡养人范围,规定其中的组织不限于以前的“集体全部制组织”,[/s2/]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一起

法律规定,根据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的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意味着赡养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个人,自然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实施后,比较有效地调动社会养老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满足不同群体多元化的养老诉求,从而推动我国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

“民法典施行后 弱势群体将拥有越来越多“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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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典施行后 弱势群体将拥有越来越多“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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