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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有密切的联系吗? 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有答案了。

这两年发生了很多社会话题。 社会和经济上都发生了冲突。 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骗钱,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会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接下来,让我们以民法典的视角关注这些社会热点,一起了解我们周围的民法典。

今年11月,网络上出现了“八旬老人将300万房产留给水果摊主”的热议话题。

住在上海的马老先生是今年88岁退休的劳动者,老伴去世后,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一起生活。 后来,儿子也意外地在家里突然死了。 手足无措的老人半夜掉下手电筒去找楼下的水果店老板帮忙。 从追悼会到葬礼,没有一个亲戚出现,全程只和老人一起工作。

慢慢地,马老先生把小游当成了自己可以信赖的家人。 他决心带全家人去自己家。 建立了一个特别温暖的家庭。 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公所进行意定监护。 一个是做监护公证,另一个是把300万的不动产送到小游。

“老人送房间到水果店”可能会觉得奇怪,但如果这种行为是基于老人的真正意愿的话,法律还是会支持的。 做出该评价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的“有意监护制度”。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决策监护”的相关规定出现在民法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身上,经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其实,迄今为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确立了老年人的决策监护,民法总则已将决策监护制度扩大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施行的民法典也继承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指出,关于制度的设立,最重要的是老龄化。 决定监护本质上是配合当事人的决策。

有人钻过“决策监护”的空子,插手老年人的钱财吗?

对此,记者观察到,执行马老先生监护公证的上海市普陀公所工作人员,从办理公证时当事人的谈话情况和公证处提交的病历等资料中,不能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存在问题。 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对话,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进行了公证。 虽然联系老人居住区居委会及其亲属不是办理公证的必要手续,但是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曾通过电话联系老人居住区居委会,询问老人的情况。

“年事已高、子女不在身边,遇事谁能帮忙拿主意?民法典:老人可以“自选”监护人”

当然,决定监护人的不是财产继承人。 有关财产的复印件应当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如果没有确定的约定,监护人不能分配老人的财产或获得老人的遗产。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年事已高、子女不在身边,遇事谁能帮忙拿主意?民法典:老人可以“自选”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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