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70字,读完约2分钟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有密切的联系吗? 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有答案了。

这两年发生了很多社会话题。 社会和经济上都发生了冲突。 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骗钱,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会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接下来,让我们以民法典的视角关注这些社会热点,一起了解我们周围的民法典。

年9月7日,辽宁沈阳某药店店主孙先生,在自家店内对昏厥的女齐某进行心肺复苏时,折断了对方12根肋骨。

那年10月底,孙先生从法院收到了一张诉状。 该妇女向法院起诉孙先生,表示孙先生需要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1万元,残疾等级评定后,需要另行赔偿残疾赔偿金。

经过两年的等待,孙先生于2019年12月31日接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决定驳回原告齐某的诉讼请求。

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有些救助者虽然不是专家,但如果急切善意地帮助他人,可能会危害被救的人。 如果给受援者造成损害,救援人员会免责吗?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就此问题观察到,迄今为止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迄今为止,《民法通则》第10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对见义勇为者的追偿权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见义勇为者能否免责给被援助者造成了损害。

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很多案件得不到,审判的尺度也不一致。 其中,也有案例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是否见义勇为的担忧越来越大。

但是,在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实施的过程中,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受援者造成损害的,救援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也继承了上述规定。

这个条款一般被称为“好人条款”。 有了这个条款,见义勇为就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马吾叶认为,从法理上看,紧急救助行为是广义的无原因管理,在无原因管理的情况下,管理者有适当的观察义务,但在紧急实施无原因管理的情况下,情况危急,管理者自身也往往承担较高的风险,这将适当降低其观察义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小艳也认为,民法典规定义勇为免责条款的最大意义在于,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行善在法律上做铺垫,为好人彻底消除后顾之忧, 指出了发扬以见义勇为乐的历来流传的美德,有助于英雄不流血流泪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见义勇为却给受助人造成伤害如何办,别怕!民法典为施救者撑腰”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