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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李彪

6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表示,“二次审稿增加了河长制实施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农业污染防治,加强违法行为处罚等,符合当前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对比性和可操作性。”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审议现场获悉,新加入此次草案的河长制引起了常务委员会委员们的热议。 一些委员认为,在将河长制提升为法律后,应增加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二审有望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达53条之多。

沈跃说,对水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修订,比较了目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加强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完善了修订。

“二审增加了河长制实施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农业污染防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符合当前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对比性和可操作性。 ”沈跃表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称赞价格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

陈榕委员说,对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法工业委员会在进行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首次审议后,进行了大量工作,完整地拟定了修正案草案。 有些条款做了硬性规定,有些条款增加了可行性要求和新的副本。 例如,每年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情况。 国家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开展水质监测,将防治要求扩展到制定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采用标准的环节,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河长制拟首次入法”

另外,罗清泉委员、马志武委员、谢小军委员等认为草案比较成熟,赞成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

计划增加河长制条款

新增了河长制条款,成为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

增加草案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阶段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海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等工作。

人大代表康永恒提出了草案第5条“……、分阶段组织指导……等业务”。 撰改为“……、分级负责组织指导……等实务责任”。 将作为行政手段的河长制提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了地方政府依法在区管辖管理权下行使行政首长责任制。 所以,不仅仅是“组织的领导”“员工”,还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建议在相关章节中增加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河长制拟首次入法”

黄献中委员认为,增加河长制相关规定,不仅水污染得到治理,水源保护等复印件也应纳入河长制职责范围。 只有综合管理,才能彻底处理问题。  

“将川长制写入法律对于证明这一点非常重要,并特别重视这一点。 但是,河流的长度是如何产生的,应该有一个规定吗? ”卫留成委员表示,设立河长制,河长的产生、任命应当有规定。 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兼任。  

对此,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提出,河长制目前似乎是一种有效的制度,但对于河长的发生,最好能够用一句话来确定。 第五条可以在“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之后加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河长”。

委员、代表们一般赞同写河长制的法律,但也就河长制如何处理跨省流域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增加了河长制条文,对省级和省级以下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质污染防治尽了责任,但对跨省河流湖泊,可以考虑要求国务院履行建立跨省协调的机制。

方新委员表示,河流水污染治理还必须谈流域治理。 现在河水有太多的功能,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另外每个省市县管辖区域都有切割的切片,切割出每一个流域。 川长制只能在管辖区域防止水污染,但不能对整个流域进行管理。 由于完全是川长制,无法达到统治目的的效果,所以有必要在整个流域调整水,统一统治。 在这一条前面加上一项,建议重复流域管理后,再制定河长制。 从流域管理的总目标出发,分解各级河长的责任,加强流域整体管理的协调。

标题:“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河长制拟首次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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