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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冯彪

6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1号国务院令,公布《统计法实施条例》,自年8月1日起施行。 198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颁布废止。

与以往的《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比,本次《实施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专用章。 其中,地方、本部门、本部门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造假等行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  

确定伪造统计的法律责任

此次统计法实施条例条文结构和文案都进行了大幅修改,扩大到第8章第55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余六章分别为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统计机关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一位统计部门官员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从根源上规范了统计调查活动。” 特别是要加强对统计捏造、造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 ”

迄今为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只是在奖励和处罚一章中用三条列举了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此次《统计法实施条例》用12条篇幅详细阐明了法律责任。

据记者观察,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对统计应当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 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40条,本地方、本部门、本部门大面积发生统计虚假、虚假或者连续发生; 统计数据太不真实了,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 发现该地方、本部门、本部门的统计数据明显不真实、无法纠正的行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本部门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8月1日施行 大面积统计造假部门负责人将受处分”

部门负责人的意思冒充被报警

发生了地方经济数据的伪造。 6月11日,中纪委网站发布的中央第二巡视组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吉林省委反馈“回顾”情况后进行巡视,称部分地方经济数据为伪造。

本《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法律责任部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分发文件、会议安排及其他办法进行统计调查或者其他机关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迵在“部长频道”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要在统计系统中建立一套涵盖全员、全链条、全流程的统计数据责任制。

标题:“《统计法实施条例》8月1日施行 大面积统计造假部门负责人将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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