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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

国有公司的企业制改革是指:第一,将以前流传下来的国企改组为符合现代公司制度要求、规范的企业制公司。 国有企业制改革并不新鲜,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至今已有20多年。 截至年底,中央公司子公司企业制改革面达到92%,全国90%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金融类公司除外)完成了企业制股份制改革。 《意见》确定了时间表,意味着企业制改革将进入“最后一公里”的最后阶段。

“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将基本完成 出资人机构禁干预经营”

出资人机构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

中国公司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性改革,为国有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意见》规定,国有公司完成企业制改革,并健全以企业章程为核心的公司制度体系,逐步发挥企业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 其中,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对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出资人机构主要根据股权份额参加股东会议、审查股东应当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决议等方法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介入公司的自主经营活动。

“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将基本完成 出资人机构禁干预经营”

李锦表示,国有公司的企业制改革,不是追求形式上从“××工厂”变为“××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要在运行机制方面进行实际变化。 从这个角度来看,“最后一公里”并不轻松。 考察中央公司,在尚未改革的8%中,有国资委监管的一级公司集团,也有经营困难、历史负担沉重的二、三级公司。 这些国有企业存在不少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人员配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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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权,董事会不当“花瓶”

规范的董事会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根据《意见》,到今年,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将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公司将实行外部董事派遣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 让每个人发挥公司的作用,培养一大批政治稳固、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养德才兼备、精通业务、勇于担任的董事、监事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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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资委成立后,正在研究在国有独资企业中设立董事会。 2004年,宝钢集团率先实施了试点。 截至去年年底,规范董事会的中央公司达到85家,外部董事人才库增至389人,专职外部董事增至26人。

一般成立了董事会,但国有公司权责不清、约束不充分、缺乏平衡等问题还很突出,董事会形式相似,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次《意见》对“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提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 例如,与国有企业董事会恰似“锦上添花”的问题相比,确定“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国有独资企业要依法落实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人才遴选、薪酬分配等权利,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并通知董事会 并且,与一些董事会议事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比较,《意见》指出,“董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责任决策制度,平等发表意见,每人投票表决,建立规范、透明的重要事项新闻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 保障董事会议事录和提案资料的完整性,建立董事会决议的跟进和后续判断制度,搞好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联系信息表达。” 另外,《意见》与社会反映的“董事不力”现象相比,“加强董事队伍建设。 开展董事任职前和任期培训,做好董事派遣和任期管理工作。 完善外部董事选任和管理制度,严格资格认定和考试考察程序,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选派现任国有公司负责人调任专职外部董事,定期报告外部董事职务执行情况”。

“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将基本完成 出资人机构禁干预经营”

党组(党委)书记、理事长“由肩膀选择”(/S2/)。

重复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公司的“根”和“魂”。 《意见》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党的领导和加强企业治理的关系。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重复党的领导。 “必须统一党的领导和企业治理的完整化,确定国有公司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公司党组织领导的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走向、管理大局、保实。 再党干部大体上是董事会依法选举经营管理者,结合经营管理者依法采用人权,积极探索是有效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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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双键”? 《意见》给出了基本路径。 即在多次完全双向进出交叉执业的领导体制下,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党组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参加有关 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通常由一人担任,中央公司党组)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 李锦说,这意味着今后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齐头并进”将成为常态。 截至去年12月,已成立董事会的83家中央公司中,有70家实现了“扛把子”,其他中央企业也在推进中。

“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将基本完成 出资人机构禁干预经营”

国有公司的改革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 李锦认为,《意见》确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出了明确的信号。 也就是说,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无论是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本身,还是推进混合所有制等其他改革,党的领导都是前提,只有加强,才能削弱。

来源:人民日报,记者:白晓; 原标题:国有企业改革的扎实工作(政策解读) ( [/s2/] ) )。

标题:“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将基本完成 出资人机构禁干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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