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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冯彪

1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公司投资监管办法》和《中央公司境外投资监管办法》。 这两种方法分别是对2006年发布的《中央公司投资监管暂行办法》和2006年发布的《中央公司海外投资监管暂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与以往两种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印制办法的重点是明确国资委和中央公司的权责边界。

关于国资委的监管职权,《中央公司投资监管办法》规定,国资委指导中央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向中央公司根据其快速发展战术和计划编辑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编制中央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公布中央公司 监督检查中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事后评估,对因违反投资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责任追究。

“国资委划定央企投资红线  厘清政企权责边界”

根据《中央公司投资监管办法》,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新闻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项目

另外,《中央公司投资监管办法》从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事件中、事后管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管理细则。

随着“一带一路”等战术的发展,中央公司也越来越走向世界。 《中央公司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对中央公司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提出了管理细则,要求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大致有战术指导、依法合规、能力匹配和合理回报。

负面清单的管理方法也被应用于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监管。 《中央公司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提出,国资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编制公布中央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公司一律不得投资。

以前采访的许多专家表示,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责分不清,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负面清单的监管方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的权力实际上也划分了。

国资委表示,两种方法依法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确定出资人投资监管基础,划定中央公司投资行为红线。

标题:“国资委划定央企投资红线 厘清政企权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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