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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媒体发布了《在网上购买商品7天无故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办法》确定不适用7日退货的无理由商品范围。 生鲜、易腐烂的商品,包括客户制作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客户开封的音响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投递的报纸、期刊。

此外,《办法》规定,基于商品的性质,客户在购买时确认不应该退货的其他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包括开封后容易影响自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开封后商品质量容易变化的商品等。

国家工商总局顾客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网上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很难通过列举具体商品清单的方法规定7天无故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 因此,《办法》采用总结和列举的方法,贴近网络交易的实际,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补充3种不适用于退货商品

事实上,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以网络购物等新的费用方法设立了“7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提高了顾客的权益保护力度。 但是,由于该制度规定比较基本,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例如,杨红灿对商品性质上不可退货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理解时,在交易中有些经营者没有对不适用无故退货的商品做出确定表示,没有“一对一”确认。 商品健全标准的定义存在争议,部分经营者因客户拆解外包装检验商品,需要无故退货,完善包装,对商品不得拆封试用的退货程序、环节未作详细规定,容易发生费用纠纷等。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出炉 定制、鲜活商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在这种情况下,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确定由工商总局负责制定7天的无故退货实施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根据《消法》列举了三种基于商品性质,因客户购买时不适用的理由而退货的商品,便于经营者事先确定和排除不宜退货的特殊商品。

杨红灿指出,过去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不适用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将其搁置空打破《消法》的规定,容易引起费用争议。

“因此,《办法》根据商品的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顾客权益和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补充了以下三类顾客在购买时同样不适用并无故退货7天的商品。 ”杨红灿说。

这三种商品具体是开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或者商品质量容易发生变化的商品; 激活或试用后,价值低的商品销售时明示的保质期临近或有瑕疵的商品。

不履行退货将受到处罚

需要观察的是关于退货商品的健全标准。 《消法》规定,作为无故退货的必要条件之一,退货商品必须完整。 但是,如何评价商品是否齐全,是各方面争论的焦点。

《方法》在充分论证和仔细研究后,规定了商品健全性的常规性标准和三类商品“不完整”的判定标准。

具体而言,食品(包括健康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不需要一次性重复密封包装而破损; 电子设备类(进行非法修理、变更,破坏、篡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签、设备序列号等,存在难以恢复的外观类的采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许可新闻、不合理的个体采用数据的采用痕迹)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故不履行退货相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种处罚。

一种是根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 一种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在客户购买时未经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天的理由拒绝退货,或者以客户开封、检验受影响的商品为理由拒绝退货。 二是从收到客户退货要求之日起15天以上未办理退货手续,或未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比较有效的联系消息,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三、是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超过15日,未将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归还给客户的行为。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出炉 定制、鲜活商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另一种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处以警告、纠正命令、罚款的处罚。 ”杨红灿说。

另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 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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