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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世贸组织成员在与中国反倾销调查时使用的“替代国”方法11日到期,从此世贸组织成员无法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第三国的价格计算倾销幅度。

英国中欧关系资深专家麦启安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周年后,‘替代国’方法应中止。”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该组织第143个成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也正式生效。 根据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世贸组织成员可以采用“替代国”标准评估中国生产者是否有倾销行为。 因此,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的过渡期内,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利用这一条款,决定是否对被调查的中国公司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方法到期”

但是,第15条也确定了要求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停止招聘。 因此,从今年12月11日开始,与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采用“替代国”标准的方法将失去多边框架下的法律支持。

在这15年间,已经有8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贸易相关问题上放弃了采取“替代国”的方法,美欧日等国采取了这种歧视性的贸易手段。

欧洲委员会于11月9日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正式提交了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废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但提出了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取代“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改变以往的方法并继续下去的新做法。 这种做法没有全面彻底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

他说,美、日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的方法直接联系起来,目前不应该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这是因为维持了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方法。

对此,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9日表示,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坚决反对。 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与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任何关系,西方舆论中的一些人故意混淆两个概念,淡化义务而试图履行的方法在国际法上是不成立的。

沈丹阳强调,12月11日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中止“替代国”办法。 应当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进行公正、合理、透明的反倾销调查,不得改变“替代国”的方法。

中方强调,12月11日以后,对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办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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