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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9月27日发布的信息,为了保障《顾客权益保护法》7天无故退换货规定的实施,进一步确定和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上购买商品7天的理由》。 目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提供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每年10月11日。 本法自去年3月15日起施行。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需将赠品一并退回 包括积分代金券等”

制定商品健全性的基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确定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故退货的规定。 客户决定的商品; 生鲜易腐烂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客户开封的音响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投递的报纸、期刊。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客户退货的商品必须是完整的。 商品可以维持原有的质量、功能,商品本身、饰品、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的完整性。 客户根据检查的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质量、功能进行合理的调整,都不会影响商品的健全性。

三种商品在客户购买时确认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七天的无故退货规定。 开封后容易影响商品性质变化、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 激活或试用后,价值低的商品销售时明示的保质期接近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意见征集稿》还规定,超过检验和确认商品质量、功能的需要,采用商品,商品价值贬低大的,视为商品不完整。 具体判定基准如下

(一)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消耗品、汽车消耗品类)一次也不重复密封包装即损坏;

(二)电子设备类)非法维修、变更,破坏、篡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签、设备序列号等,产生难以恢复的外观类的采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新闻批准、不合理的个体采用数据的保留等数据类的采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包、玩具、家纺、家庭类)商标标识被取下,标识被剪掉,商品污损。

客户退货时,赠品也请一起退货

关于退货手续,《意见征集稿》指出,选择无故退货的客户,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7天从客人收到商品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退款方法要对照购买的商品的支付方法。 经营者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确定,客户以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客户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的形式退还给客户。

退货价款以客户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礼包、套餐或打折促销活动中的部分商品被退回,不能再享受折扣的情况下,根据购买时各商品的价格进行结算,退回很多商品,减少再补充。    

《征求意见稿》要求客户在退货时,必须将商品本身、饰品及赠品一起退货。 赠品包括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奖品不能一起退货的,经营者可以要求客户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奖品价款。

商品退货产生的运费依法由客户承担。 经营者与客户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客户满足一定条件参加了免费送货活动,但退货后不能满足免费送货活动的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商品发货时的运费。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全无理由的退货商品检验和解决程序。 没有理由能够完全恢复到初期销售状态的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的商品再次销售; 如果没有理由不能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退货再次销售商品的话,必须用明显的方法确定商品的现实状况并加以表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确保客户的需求渠道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购买商品的优势,畅通客户的需求渠道,及时受理客户7天无故退货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解决。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7天无故退货的商品适用范围的,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 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收到退货通知后,未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方式等,导致客户未能办理退货手续,超过十五天的;

(二)未经客户确认,以自己是无理由不适用该商品的退货为理由拒绝退货,超过十五日的;

(三)以客户开封、检验受影响商品为由拒绝退货,超过十五日的。

(四)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未退还向客户支付的商品价款,超过十五日的。

经营者通过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法自去年3月15日起施行。

标题:“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需将赠品一并退回 包括积分代金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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