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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月4日发布《互联网客户帐户名管理规定》,规范推特、微信等使用互联网的帐户名(包括头像和个人资料),不得提交网名 规定共10条,自3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客户账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负责网络新闻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聘用、管理网络客户账户名称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客户账户名称,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在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论坛、论坛、贴吧、投稿评论等互联网新闻服务中注册或者采用的账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客户账户名称的注册、录用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新闻文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客户账户名称的注册、录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全履行客户服务合同,网络新闻服务招聘者在账户名称、头像、个人资料等注册新闻中不得出现违法和坏消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应的专家, 保护顾客的新闻和市民个人隐私,自觉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个人资料等注册新闻的违法新闻和坏消息。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基本情况,要求互联网新闻服务招聘者通过真实身份新闻认证注册账户。

网络新闻服务采用者在注册账户时,应当与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协商,约定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气和新闻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登记采用的网络客户账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推翻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杀人、恐怖主义或者犯罪教唆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复印件的。

第七条网络新闻服务的被录用者用虚假新闻骗取账号注册,或者其账号头像、个人资料等注册新闻有违法坏消息的,网络新闻服务的提供者限期改正、暂停录用、注销等

第八条冒充的相关机构或者社会名人注册账户名称的,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该账户,并向网络新闻文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

第十条本规定自每年3月1日起施行。

标题:“网信办发布“账号十条” 规范网络账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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