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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步伐加快,很多农村居民开始担心,进入城市后,农村的房子是否有继承权

最近,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其中,在《关于农村宅基地录用权登记问题》中,这个回答确定了农民宅基地录用权依法由城市户口的子女继承,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此,中部某省村民委员会主任商贵(化名)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该村今年8月已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制作并登记宅基地的房产证,但当时首先与“老房子”进行了比较,采用了挨家挨户的登记方法。

关于什么是“老房子”,商贵解释说,对于现在不是当地户籍的农村户口,村里的房子只有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建造才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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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表示,农民宅基地聘用权可以依法由城市户口的子女继承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大体上由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和宅基地采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这个回答和强调的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确定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市居民)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和证明书的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是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农村宅基地采购权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今年5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矿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印发,文件提出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采矿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任务。

文件还指出,要从一端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推进宅基地“一户多住宅”、权属材料短缺、超占有面积、权属主体认定等问题的处理,按照房地一体的要求,统一落实权属登记、证件统一发放,努力提高登记率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合作,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登记申请,实现批量受理、集中辨证。

“农民宅基地采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记者调查:部分地区非农户口可办理“老房子”确权登记”

记者调查发现,农村宅基地录用权的确实登记工作已经有很多迅速展开。

今年8月初,已是城镇户口、常年居住在城镇的刘峰(化名)从老家群里村委会主任那里看到,在家办房产证,需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要去村子集中办理。

看到这个消息后,包括刘峰在内的很多人在群里说:“我能处理吗? ”。 而且,问这个问题的人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城市户口。

刘峰早早回到老家,办证件那天,确实在登记的临时办公室外面等着。 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查表》,提交相关身份说明证明后,提出申请。

刘峰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目前还没有获得相关的确切权利,可能还需要批准。

除刘峰所在的中部某省外,记者还联系了东部、西部某省的村民,获悉各地情况大体相似。 目前为止已经完成了切实的权利登记,除本村农村户口的居民外,村里原本搬到城市生活、属于城市户口的人也可以进行切实的权利登记。

并不是所有城市户籍居民都有回村办理宅基地录取权切实登记的资格,部分人和部分房屋在这次切实登记申请中并未通过。

据贵介绍,此次办理宅基地开采权的确切登记,不得在房屋建设地点加盖国家红线,也就是说,不得在原属于耕地的土地上建房。 否则,就不能进行可靠的权利登记。 另外,这次和“老房子”相比,首要的是进行可靠的登记,新建的房子还没有建造。

商解释说,如果目前提交登记的居民不是当地农村户口,那么该村的房子只有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建成才能登记。

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切性登记发放问题的通知》中,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华侨)因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有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时,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的记录栏

据商贵介绍,这次是在当地进行的第一次宅基地录用权的确实登记,下一步可能有第二次、第三次等。 近年来,非农村户口的人在现有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子将来是否可靠登记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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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民宅基地采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记者调查:部分地区非农户口可办理“老房子”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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