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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一鸣

被判处三次延迟的杨剑波向中国证监会投诉,上周五( 12月26日)上午有了结果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 ( 12月26日,该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决定行政处罚、禁止市场进入的两案一审作出公开判决,两案均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方面表示将在法庭上继续上诉。

三次延期判决

就“光大乌龙指”一事,年11月1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和杨剑波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杨剑波等4人作出禁止进入市场的决定,认定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止入内者。 从证监会发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宣布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今年4月3日,杨剑波不服证监会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禁止市场进入的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之后,该事件“事件多而杂”,于今年5月16日、8月15日、11月17日分别宣布了三次延期。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两起事件的第一个争论焦点归纳为三点。 一、错单交易新闻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幕新闻,是双方最大的争论焦点。 二、光大证券事件当天下午的套期保值交易构成既定的投资计划、基于指令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新闻的利用吗? 三、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负责人?

“杨剑波告证监会一审败诉 称将继续上诉”

据北京一中院审理,关于焦点一,证监会认定错误的单交易新闻为内幕新闻,未超出《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新闻的定义范畴。 杨剑波提出错误的单一交易消息是在光大证券当天下午开始套利交易之前公布的,但法院不支持,因为其不成为内幕消息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焦点2,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当天下午实施的套期保值交易是在单笔错误交易消息形成后,直接与单笔错误交易进行的风险对冲行为,而不是根据内部消息形成前制定的投资计划和指令进行的交易行为 杨剑波声称,光大证券当天下午的套利交易是根据市场中性投资战略这一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进行的,没有利用内幕消息,法院经审理也不支持。

“杨剑波告证监会一审败诉 称将继续上诉”

关于焦点3,法院认为,虚假交易发生在光大证券战略投资部,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空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参加了光大证券决策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议,并负责当天下午套期保值交易,因此证监会认为杨剑波是其他直接

第一个新型案件

另外,杨剑波认为被指控处罚决定和禁止入内决定是对光大证券空股指期货部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违反了《会计准则》,法院也不支持以此作为要求取消处罚决定的理由。

北京一中院被指控处罚决定和禁止入内决定观察到,认为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发生的新型事件。 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证券期货交易公开、公平、公平,是《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重要立法精神。 光大证券于2008年8月16日上午进行etf套期保值交易时,因手续失误而导致的错误认购交易,对证券市场及整个期货市场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错误订货交易发生后,上证综指迅速上涨5.96%,是重大的错误订货交易,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秩序。 光大证券在知道内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与其他存在新闻不对称的投资者进行交易,并不符合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情况。 被告证监会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两个案件的具体案件,认定光大证券当天下午实施的套期保值交易为内幕交易,对原告杨剑波进行行政处罚,维护《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资本市场秩序及投资者的

“杨剑波告证监会一审败诉 称将继续上诉”

综上,北京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杨剑波诉讼请求的判决。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12月26日,证监会信息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证监会严格执法,对相关主体和负责人严厉处罚,反映了证监会坚决惩治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的一贯决心和态度。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指出,该案虽被推迟数次判决,但最终能及时公布判决书,在透明度方面是肯定的。 更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作为一种新的范式,证券法关于内幕新闻和内幕新闻交易利用的规定比较笼统宽泛,依托行政部门的评价成为兜底条款,因此在司法实践层面进行了探讨。 这有待监管层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

标题:“杨剑波告证监会一审败诉 称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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