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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的本金从北京出发

历时20多年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将于年内修订。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长任爱荣在环球时报《跨国公司投资论坛》上表示,目前工商总局已经形成8个课题组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成为年国家工商总局的业务要点,《广告法》的修改也将于年完成。

加强对网络行业的取缔

作为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近年来,要求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面对“3q大战”、“3百大战”等新问题,“不正当竞争”

任荣表示,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工商总局查处的违法案件约60万起,但随着国家经济转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出现了许多与现实执法不相符的地方,因此制度框架、具体条款等

“目前,我们已组成8个课题组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 ”任荣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为了竞争加快业务扩张,扩大市场份额,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突出。 工商总局表示,目前,它正在加强对先前流传的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的防控,一季度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万多起,罚款金额达到5.80亿元。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目前工商总局扩大了执法局的人员配置,从原5个处室扩展到8个,人员增加到37名,其中反垄断处室3个为反垄断执法1处、反垄断执法2处、反垄断法指导处,还扩展了反不正当竞争处人员

划定与《反垄断法》的边界

工商总局表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过程中,将更加严格地规定与反垄断法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竞争的部分,但在以前的执法过程中,这两部法是并行适用的。 任荣表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是适合防止不正当竞争还是适合反垄断进行评价。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公司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时,限制交易属于垄断行为,不处于支配地位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区别这两者的关键是工商总局站在它的立场上评价公司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工商总局在接下来的修改过程中,特别关注了该法与反垄断法竞争的部分副本,了解到如果不应该限制反垄断法规范的竞争行为,仍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划。

“这两部法律都是规范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没有谁在上谁下的问题。 在一些执法过程中,尽管有竞争,但这两部法律规范的行为有一定的差异。 ”任荣先生这样说道。

实际上,不仅与《反垄断法》和实际运用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其他法律条文也有相似之处。

董正伟表示,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比较少,可操作性不强,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采用其他略有相似规定的法律条款,如顾客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等。

他说,修订后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应该比现在更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标题:“前三季不正当竞争案罚金近6亿 工商总局拟明年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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