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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

从明年1月1日开始,中国境内的所有污染机构必须执行合格的污染。 这是新的《环境保护法》确定的规定。 据此,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污染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污染许可证的吊销、注销和没收进行了比较确定的规范。 环境保护部表示,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通过暗管、井渗、洞渗、注入或篡改监测数据、伪造或非法运营排污设施等行为回收排污许可证。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进一步严格,规模以上的公司参与将成为一种趋势。

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不超过5年

据了解,若干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了其排放方法、时间和去向,载明了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7类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办法》的要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比较有效期的截止日期通常必须与国家和地方重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期挂钩。

《办法》提出,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制定并公告分批实施污染许可证的计划。

其中,国家、省级积分环境监测公司; 城市和工业污水集中解决机构垃圾集中解决处理机构危险废物解决处理机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污染物排放企业等5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宋君认为,有必要参照美国的污染许可制度,制定公司的排放标准,如果不是规模以上的污染源,就不列入许可管理。 规模以下污染源的管理必须简化。 “规模以上的污染源,从最初引进到最后都要发放许可证,按批次进行,规模以上引进是趋势。 ”宋君说。

渗滤液排放没收许可证

根据《办法》的要求,政府应当明确责任规定,并按要求核查。 许可证都应该起到这样的作用。 宋君认为,关于加强公司污染排放管理,如果没有许可证等监管手段,要实现严格执法是不容易的。

宋君说:“污染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更加严格。 ”。

根据《办法》,排污单位申请的材料不实,或者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排污许可证等,将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为督促排污单位履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各省(区、市)规定。 而且,有上述两种情况时,加倍征收排污费。

排放超限污染物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制生产、整顿停产甚至停业、关闭等。

另一方面,通过暗管、井渗、坑渗、灌注或者篡改监测数据、伪造或者逃避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营等监管的方法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颁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污染许可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污染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办法征言渗井排污将被收回证件”

对此,宋君介绍说,这些行为应该有特别的处罚,收回许可证后,公司可能会暂时面临停产或破产。 虽然污染防治公司有很大的威慑作用,但在执法方面也必须防止执法过度。

标题:“排污许可证办法征言渗井排污将被收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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