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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公告,《办法》将于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新闻传播、信息表达、反馈的专家。

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医药代表不再是销售。

《方法》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医生个人出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统计等7种情况。

“药品代表的存在价值是根据药品自身的科学性和医生的信息表达,确保药品能够正确采用。 ”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仿制药同质化竞争的加剧,医药代表披着学术交流的“衣”、携款销售等手段取悦医生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会发生变化。 这次的《方法》确定了医药代表不能拥有的7种情况。 具体包括: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学术宣传等活动; 未经医疗机构同意,不得开展学术宣传等活动; 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解决实施收款、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不得参与医生出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统计; 不得对医疗机构内的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不得误解医生采用药品、夸大或误解疗效、隐瞒药品已知不良反应新闻、隐瞒医生反馈不良反应新闻; 其他干预或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带金销售”终结!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发布: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开具处方数量”

制药公司的人也不得向医药代表明确或者暗中提出销售要求。

《办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公司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含蓄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或者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出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办法》还规定,对存在上述7种情况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求必须及时纠正的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学术宣传等活动,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确认授权。

另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对采用该药品的相关人员给予财产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解决。

医药代表回归学术宣传本源,领域对此呼吁多年。

此次《办法》确定了医药代表的首要任务,包括制定医药产品宣传计划和方案; 向医务人员传播医药产品相关情况收集、反馈协助医务人员合理采用本单位医药产品的药品临床采用情况和医院诉求新闻。

关于应如何规范开展学术宣传工作,《办法》提出了五种形式,包括在医疗机构直接与医务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信息表达; 也有提供学术会议、举办讲座学术资料的互联网和通过电话会议信息表达的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另外,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宣传等活动,必须遵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征得医疗机构的同意。 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备案的人对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者药物人员进行学术宣传等相关活动。

据介绍,备案平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学学会建设和维护。

根据《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向备案平台提交以下备案新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身份证种类和号码、所学专业、学历劳动合同或授权书起始日医药代表负责宣传的药品种类和治疗行业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备案新闻真实性的声明。

《办法》鼓励领域(学)协会等社会机构要积极发挥领域监督和自律的作用领域(学)协会等社会机构根据本法制定领域规范及其行为规范,建立监督机制、信用评级管理机制和共同奖惩措施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带金销售”终结!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发布: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开具处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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