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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国新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全土地出售收入吸纳范围优先支持农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情况。

《意见》要求提高土地转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从两种方法中选择一个组织实施,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上土地转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逐渐达到50%以上的目标

关于为什么提出两个方案,中央农村实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发布会上,在起草该文件的过程中征求了全方位的意见,第一是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土地出让产生的收益按一定比例计算,文件提出了这方面目标的要求。 另一种是根据土地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两种方法都可以操作,应该说各有利弊。 ”韩俊说。

他说,土地转让收益是土地转让收入减去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价格性支出,反映了各地实际上可以统一采用的资金规模。 但是,统一制定土地出让价格的标准并不容易,地方上很容易通过较大价格的支出来减少土地出让收益,这样一来,政策效果就会大幅减少。 土地转让收入直接上缴地方国库,收入数量可查,易于操作和监督,但不能完全反映地方可采用的资金规模。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为何有两种计提方法?农业农村部回应:为了照顾各地实际,不使“一刀切””

韩俊强调,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许多省份选择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而许多省份选择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所以,为了照顾到各地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律”,文件提出了两个方案供地方选择。

一是按当年土地转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比例逐渐达到50%以上计算,按土地转让收入不到8%的金额计算,按土地转让收入的8%以上计算; 二是按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比例逐渐达到10%以上计算。

为什么以收益计算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8%以上的条件? 韩俊说,首要考虑的是不要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价格纳入价格计算范围,这样土地出让价格就会虚增,土地出让收益就会缩小。

《意见》也确定了不得虚增土地出让价格,削减土地出让收益。 “如果不做出这样的规定,有些地方的政策会缩小。 ”韩俊说。

韩俊说,地方可以选择任何形式。 由省自己决定。 “各省(区、市)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市、县设定差别化计算的标准。 我们以省)区、市)为计算单位。 全省无论用什么方法计算,总体上都要实现土地出售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在50%以上的目标。 ”

标题:“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为何有两种计提方法?农业农村部回应:为了照顾各地实际,不使“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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