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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9月5日电(记者李由)近日,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的通知》(修订价格(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各省(区、市)实际,宣布

通知指出,截至2009年6月底,各省(区、市)将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以上,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种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 国家鼓励污染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 各地建立差别污染物排放回收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以及列入淘汰类别的公司,实行高征收标准; 对污染防治效果好的公司实行低征收标准。

“解读: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节能减排”

排污费的征收必须尽快调整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有所改善,但整个生态环境状况的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区空的气体质量恶化、雾霾天气频发、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严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

现有的污染物排放收集制度建立于2003年,历时10多年,对排污资金的筹集、污染防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问题。 排污费征收标准低的,对公司污染没有形成比较有效的约束,没有实施差异化的污染物回收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公司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减排的积极性,《通知》改变了执行原有单一收钱标准的办法,当公司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高于公司污染物排放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时 而且,有上述两种情况时,加倍征收排污费。

另外,公司的生产技术装备或者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 )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应当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 公司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加强监督管理是重要的

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征收率,杜绝排污费的收缴。 为了大力宣传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营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关于排污费征收的用途,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排污费征收录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严格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用。 排污费的收入第一,一是定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二是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 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解读: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节能减排”

通知指出,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核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采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调查未按规定缴纳或者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并且要做好新闻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标题:“解读: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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