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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网消息,财政部网站24日消息,为贯彻《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相关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了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税收政策。

具体如下。

一、对在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企业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国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租赁给国内航空空企业采用的飞机,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口飞机调试单位》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公司生产、加工,经“二线”销售到内地的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费用税。 根据公司的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根据对应的进口品种或实际申报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公司和生产性服务业公司进口所需的机械、设备等货物实行免税。 但是,生活性服务业等公司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不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的相应海关特别监管区域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日本新闻/财富//- 10/24/c _ 125590955

标题:“三部委确定上海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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