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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雅洁从北京出发

从去年8月24日开始,承担“基本医疗保障延长”任务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运行了一年。

8月24日,参与该政策制定的国家六部委主要负责人、已经出台大病医疗保险细则的地方政府机构代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险研究中心、外经贸大学、北京大学等行业专家齐聚一堂,商讨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前景。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险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已达2亿人。 国内27个省已经发表了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比较的细则文件,地方在中央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许多扩张创新。

但是,随着制度的推进,“担心”的状况开始出现了一点。 一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制定的国家部委相关人员直言不讳。 “有些省份只规定了17.5元的筹资水平,今后如何进行?”

他认为,合理的筹资水平标准,只有经过进一步合理严密的测算,在政策的实际推进过程中,逐步建立动态的筹资协调机制,才能有助于未来大病保险的实际效果。

筹资水平“令人担忧”

大病保险作为一种按照征收保险费、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业基本结构运营的商业保险产品,合理准确的保险费至关重要。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的调查,根据统一程度,已经出台政策的地方省市发生了两种情况。

一是全省城乡居民统一标准,达到城乡兼顾、比较中和的标准。 以湖北、广西等省区为代表,除青海人均筹资额度达到50元外,其他省份规定的筹资标准相对不高。 另一种是与城乡居民区别对待。 其中,辽宁、安徽、吉林三省区别对待农村和城镇,对农村的标准略有下降。

随着制度的推行,开始出现一些“担心”的情况,一位参与制定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部委相关人士直言:“资金筹措水平这一项目,是我所担心的。” “有些省份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的5%~7%制定了筹资标准,规定了17.5元的筹资水平,这今后将如何进行?”

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认为,筹资比例的制定关系到大病医疗保险的推行实效,必须经过严格测算,不能过低或过高。

筹资水平估算需要考虑逐年增加的医疗费用。 另外,以欧洲都柏林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为例,如果把石头压在政府部门的肩膀上,“总有一天会向欧洲都柏林危机那样的状况转移”,所以应该尽快取消“不上不下”的制度要求。

一位湖南省地方人事部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筹资水平过高可能难以支撑财政系统。

对此,上述国家部委的相关人士表示:“设置得高,我们担心今后能否支撑下去。”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与基本医疗保险密切相关,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伊始就“铺垫”,可以支撑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诉求。

动态调节机构计划建设

作为已经惠及2亿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如何对比处理这种已经暴露的问题,通过资金筹措、政策联系取得预期的效果?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采访中表示,根据一位专家的建议,在筹资机制扩张方面,可以先从资金来源方面入手,推行特殊的账面管理方法,有助于确保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以甘肃为例,“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加入(合并)人数,按照统一标准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转入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转账管理。 ”的提案。

而且,通过扩大资金来源,可以纳入社会捐赠。 例如,山西省表示:“为了稳定和持续扩大大病保险资金保障能力,逐步提高资金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依法获得了多种形式的社会捐赠。 ”。

在大病保险与相关政策的联系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仅仅要依靠大病保险,还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三者相结合。

在这几个方面,一些地区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福建省对慈善组织共同参与救助作用提出了详细的操作流程规定。

在大病保险与相关政策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仅仅要依靠大病保险,还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三者相结合。

在拓展制度可持续发展前景的基础上,还必须协调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的进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制定前提和实施条件存在差异,不能全面一概而论。

目前,全国范围内实行完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体化不现实,实际管理中存在许多困难。 妥当的方法是在筹资标准、起薪线、保障水平上比较城乡居民进行详细区分。

并为改进目前部分地区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的单一结算方法,广东湛江社保局副局长提出了可参照的操作模式。 即普通疾病的报销由社会保险承担,大病的医疗补助由商业保险承担; 实行病种结算,将高价消耗品费用单列出来,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或重大疾病的报销方法。

针对保险费与赔偿标准的矛盾和保险企业经营的难题,业内人士指出应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筹资和支付政策的风险预警和动态调节机制。

标题:“大病医保一周年 筹资动态调节机制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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