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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王雅洁从北京来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昨天) 3月18日)发表。 《方法》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确定了劳动者在诊断和鉴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中投顾问医药领域研究员许玲妮认为,目前我国职业病诊断略有弊端,加之社会各界对职业病诊断重视不够,单位和职工预防意识薄弱,职业病诊断现状令人担忧。 此前卫生部也表示,在目前情况下,个别地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业务需要。 这次《方法》的出台有助于推进我国职业病诊断的规范化。

根据《办法》,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依法要求诊断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就诊。

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中,《办法》指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材料和程序,并及时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确认劳动者的职业经历、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诊断鉴定出新规  凸显便民化”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判定。 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职业病诊断鉴定出新规  凸显便民化”

许玲妮认为,此次发布的《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将劳动者在诊断和鉴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化、条款化,并对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定了处罚条款。 而且,各级地方卫生局的权利职责也在该《办法》中有具体要求。 从总体上看,《办法》的出台更详细地划定了相关各方面的权利职责,梳理了整个诊断过程。

标题:“职业病诊断鉴定出新规 凸显便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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