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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此次提请审议的两份审稿在许多遗产继承规定上更加完整。

例如,草案第九百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的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原谅或者在遗嘱中确定为继承人的,其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主张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但必须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强调悔改的继承人,否则不得原谅。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继承人伪造或篡改遗嘱确有悔改的,才不丧失继承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丧失继承权予以原谅。

此外,记者还观察到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据介绍,草案第四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些地方、法学教育研究机构认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没有继承人或者每个继承人平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增加规定,增加村民继承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将草案修订如下。 一是由规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完善遗产管理人职责,规定遗产管理人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坏,实施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继承人伪造或篡改遗嘱确有悔改的,才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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