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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在森林权利方面,确定森林权利,加强对森林权利的保护,是此次法律修订的重点。 根据森林生态建设和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经验,在草案中增加“森林权属”一章,比较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即林地包括国家、集体全部,林木包括国家、集体、个体全部等情况,得出“山定权、树定根、人心、政府定责、政府定责

草案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的全部权利,国务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全部职责。

草案规定,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可以明确纳入多种林业经营主体的林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开采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定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规定,集体全部和国家全部由农民集体采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人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林木全部权利,合同另有约定时,承包人自主决定租赁(分包)、入股、抵押

另外,分类经营是这次法律修订的热点。 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在实践中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别化的政策管理措施。 此次法律修订将这一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提升为法律规范,减少了重复交叉概念。

草案规定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或生态状况脆弱,将以发挥生态效益为首要目的的森林定为公益林,并实施严格保护。 源汇水区域、重要河流干流和支流两岸等八类区域应当定为公益林; 公益林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商品林是指未被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是商品林,首要发挥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商品林快速发展,商品林可以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情况下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逐步发挥林地生产经营潜力,实现商品林经营的最佳价值。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经营主体可转让、出租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采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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